《围城》中,旅途中的方鸿渐们为取汇款,频繁往返于旅馆与银行之间,钱钟书先生形容说“这条路径他们的鞋子也走熟得不必有脚而能自身来回了”。如果方鸿渐们的鞋真有如此强大的功能,那海涛律师的汽车简直可以无人驾驶了:2010年上半年,为获取S省房地产公司老总秦峰(化名)涉嫌“挪用资金”、“对单位行贿”一案最详尽的资料,他30多次驾车往返两地,终于在法庭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。
龙翔房地产开发公司(化名)是S省某县的纳税大户。和普通人设想的一样,在地方小县城,若想将生意做大,必须有一系列盘根错节的良好社会关系。而身处这样的环境,一些经济行为游走于法律的边缘。
案发之前,在当地一次针对土地使用权限的行政检查中,龙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商业用地出现了问题。这处位于小区外的门面房并未取得相应的用地审批。该县规划建设、行政执法两个部门作出决定,对龙翔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。
“盘根错节”的关系此时显现出作用。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秦峰说,作出处罚决定的两个政府机关负责人也是他的“朋友”,两人提出,“向龙翔公司借用车辆”。“他们说了,借用的车辆作为两个单位的公务用车,只要借了车,对公司的罚款就可以免除了。”
这个要求让秦峰觉得两难:给车,给多少钱的车?如果给辆夏利QQ,恐怕还不如不给;如果给辆奥迪,那岂不亏死了?代价比罚款还高。然而,政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已经张了口,如果不应承下来,以后会不会举步维艰?
思前想后之下,秦峰决定还是“从了”。将此事与公司其他高管商议之后,以公司名义分别送给这两个执法部门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辆。事后,罚款果然被免除,该门面房项目也补办了手续继续开发建设。
但隐患却就此埋下。
2010年上半年,公安机关在对龙翔公司账目进行检查时,发现了一笔借款,于是认定秦峰涉嫌“挪用资金罪”。据公安机关的侦查,2009年1月,秦峰在未与公司其他高管协商的情况下,曾经私自将龙翔公司的150万元借给山东一家家具公司经理张某使用。借款时,张某口头承诺按月支付1%的利息。然而,即使事后经龙翔公司会计人员的催要,张某一直到一年后案发之时都未能归还借款。
“两罪并罚”,一时风光无限的秦峰走进了看守所。
在局外人眼中,这样的案子算不上什么大事,但在当地,由于牵涉的人员身份、案件性质都相当敏感,而秦峰的社会关系又相当广泛,公安局将此案作为一个大案,秦峰也被异地关押。而如果当事人聘请当地的律师,甚至到看守所与当事人见面都相当困难。
万般无奈之下,秦峰的家人找到了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那海涛律师。也正是从这时起,那律师开始了他的奔波之旅。
“应该说,当地办案机关还是非常依法办事的。”那海涛律师形容他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场面说。秦峰的家属在聘请律师时曾表示,当地在办理一些敏感案件的时候,本地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难度极大,往往不被批准。而那律师却发现,他的第一次会见极其顺利,递上了相关材料和证件,很快就得到了批准。
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案卷中,秦峰涉嫌的罪名包括“单位行贿罪”和“挪用资金罪”。前者由检察院侦查,后者由公安机关负责。在30多次往返会面、搜寻证据的过程中,那律师意识到,严格从法律角度上判断,两项犯罪事实都有明显问题,甚至连罪名都并不妥当。
“检察机关侦查的单位行贿罪,从掌握的证据上看,更合适的罪名应该是‘对单位行贿罪’。当然,后来他们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。”那律师说。
那海涛律师说,所谓单位行贿罪,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、手续费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包括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各种形式的“单位”。而对单位行贿罪,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以财物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。
在秦峰涉嫌的案件当中,龙翔公司为了免除40万元的处罚而“借”给两个单位的车辆,全被用作公务行为,而并非是“借”给了单位中的某个个人。更重要的是,这两个明显受贿的政府机构在案件中存在索贿情节。而正是由于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确向秦峰索要车辆,并主动提出了交换条件,才导致龙翔公司实施行贿行为。秦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他所作出的行贿行为是经公司高管一致决议的结果,属于职务行为,因此行贿主体应是单位而非个人,单位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,秦某负次要责任。
那律师说,其实在“借”车的最初,秦峰已经意识到了这其中的风险。为了避免事后出纰漏,他刻意地没有变更两辆车的所有权。从名义上看,这两辆车仍然属于龙翔公司,只是暂时地由两个机关使用而已。但这种小聪明试图寻找的法律漏洞早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堵住。那海涛说: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种借车、借房的事情已经出台了一份司法解释,即使不改变车辆、房产的所有权,但将其‘借’给事实上的行贿对象,仍然按照行贿处理。这种所谓的‘借’,并不能改变法律上的行贿事实。”
和“对单位行贿罪”相比,挪用资金的罪名明显更重一些。查阅了大量证据之后,那海涛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判断:这实际上属于两个企业间借款,并非刑事案件。
龙翔公司借给家具公司15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,而借款也是经过龙翔公司高管商议,并由会计人员通过公司账户将款项汇入家具公司,并非是秦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给张某个人使用。
最重要的是,在案发之后,家具公司已经很快将借款如数归还给龙翔公司,龙翔公司并未受到经济上的损失。因此那律师认为,秦峰的借款行为不是个人行为,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履行职务行为。秦峰自己也并未在公司借款过程中获利。
“最重要的一条,挪用资金罪必须有被害单位报案,而本案无被害人报案,属于检察院侦查‘对单位行贿罪’时发现并移送给公安局侦查的。”那律师说,这条罪名必须造成公司的资金受损才能成立,而本案在案发后借款全部归还,龙翔公司并未遭受任何损失。
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,如果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,秦某将会面临3至10年的有期徒刑,处罚相当严厉。在将上述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之后,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那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为秦峰并不构成该罪,因此也没有对该罪提起公诉。
整整一年之前,当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,最终法院裁决龙翔公司涉嫌“对单位行贿罪”,对其判处罚金,秦峰犯“对单位行贿罪”免于刑事处罚,将羁押一年之久的秦峰当庭释放。 J060
本期主讲那海涛律师
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及辩护工作20余年,专业经济犯罪辩护律师8年。北京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。曾办理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(STAQ)证券诈骗案、无锡特大非法集资案等重特大刑事案件。